泰安煤机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140万元欠款拖至一年不执行

2017-03-09 12:31:00 来源: 齐鲁晚报 作者:

  最近,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又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自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息显示,泰安煤机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且是全部未履行。

  泰安煤机未执行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05861.5元,并支付经济损失52704.19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记者查阅公开的资料,作为被告的泰安煤机是在2015年的12月30日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2年的9月份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泰煤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采购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总计向被告供货3205861.50元,被告山东能源重装集团鲁中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180万元,至今尚欠1405861.5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05861.50元及经济损失18744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混凝土的行为实际履行的是与被告泰安煤机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泰安煤机公司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

  对于原告交付混凝土的总价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泰安煤机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款为3244000元,原告起诉时主张总供货量为3205861.50元,即实际交货的数量少于合同确定的数量,在此情况下,应以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混凝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进行相关结算,被告泰安煤机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其相关人员在结算明细上签字确认能够证实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依据税务管理规定承担的相应法律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结算货款的依据应是结算单,而非增值税发票。依据原告提交的八份结算明细,均有被告泰安煤机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应当作为被告泰安煤机公司的付款依据,结算明细共计价款3205861.50元,在被告泰安煤机公司已支付1800000元后,还应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405861.50元。原告所提交的结算明细单能够证实其所供应的产品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已具备了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付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济损失应自原告全部交付货物之日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原告要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损失为52704.19元。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泰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山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05861.50元,并支付经济损失52704.19元;

  如今,距离上述判决已经过去了1年多的时间,作为国企的泰安煤机还是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因此上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公开资料显示,泰安煤机位于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07年,由原山东煤矿泰安机械厂破产改制组建,隶属于山东能源重型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而山东能源重型装备制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是在整合重组原新矿集团、枣矿集团、临矿集团矿山装备制造企业的基础上设立。

  山东能源重装集团总部位于泰安市高新区,注册资本23亿元,员工9000余人,所属企业分布于山东省内泰安、枣庄、莱芜、兖州等地区,并在内蒙古、新疆分别建有大型装备制造与再制造基地,在北京建立起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际采矿设备研究院,目前形成了“制造、再制造与现代服务业”并举协同的产业格局,是国内综合配套系列最全的矿山装备制造和服务商,起草的《千万吨级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工作面设备选型配套技术要求》通过了国家能源局的批准,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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