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泰安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实现脱贫

2017-11-30 17: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泰安11月30日讯记者 田阳)日前,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2017年底泰安市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实现脱贫。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泰安市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应享受产业扶贫、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县(市、区)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有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

  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具体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福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认真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福利制度。

  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的识别认定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行双向衔接。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并根据家庭贫困程度实施相关救助。将评估结果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十三五”时期,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和扶贫范围: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在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衔接,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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