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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村民非法持弩藏匿水塘 难逃民警火眼金睛

2015-05-30 08:55:00 作者:马兴强  来源:齐鲁网
近日,肥城市公安局接报警称,湖屯镇某村有人非法持有管制器具——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近日,肥城市公安局接报警称,湖屯镇某村有人非法持有管制器具——弩。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而嫌疑人何某已经将弩藏匿,最终民警在水塘中找到。经审讯,何某交代了其于2014年10月份购买弩及24发钢珠并非法携带的违法事实。

      弩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攻击力、杀伤力都很强,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民非法持有枪械、管制刀具等物品,如果发现身边有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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