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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泰安市居民可按“新政”参保缴费

2014-03-07 07:25:00 作者:刘小东  来源:中华泰山网
3月6日上午,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会议召开。今年8月底前,将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9月1日起,泰安市居民可按新政策参保缴费。

      3月6日上午,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通报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情况,并举行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接仪式。这标志着泰安市新农合管理职能正式从卫生部门划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掀开了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事业新篇章。今年8月底前,将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9月1日起,泰安市居民可按新政策参保缴费。

      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8月底前出台

      据了解,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泰安市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上设定了一年的整合过渡期(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农合政策保持不变,双轨运行。各县(市、区)新农合各环节的管理经办工作仍由原具体承办单位承担,各街道(乡镇)、社区(村)从事新农合工作的机构、人员和职责保持不变,征缴、支付和结算等经办工作保持不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2014年8月底前,泰安市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出台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9月1日起,按新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兑付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整合,有利于实现城乡居民缴费标准、药品和诊疗目录、待遇水平的统一,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也有利于避免城乡居民重复参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人力资源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

      目前,泰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整合移交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据统计,本次市、县两级共移交新农合管理机构7个,工作人员36人。

      2015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实现市级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整合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很重要的一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从2015年起,泰安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将实现市级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缴费期。全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照省里规定,2014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

      更加注重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将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在住院医疗待遇方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0%,到2015年不低于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

      在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上,整合后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而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将强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数据库,推行医保执业医师制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诚信服务。加强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力度,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立处方、医嘱等信息上传制度,及时查处和纠正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建立反欺诈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参保居民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积极推行付费方式改革,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鼓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开展谈判协商,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降低医药费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

        原标题:9月1日起居民可按“新政”参保缴费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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