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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先审后播”系重申 引进剧暂未受影响

2014-03-26 11:40:00 作者:许青红  来源:京华时报
3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被指将收紧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引来各方解读,包括“先审后播”制度对引进剧的影响。

      3月2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被指将收紧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引来各方解读,包括“先审后播”制度对引进剧的影响。昨天,本报采访了爱奇艺、乐视、搜狐等视频网站负责人,他们都表示,先审后播的规则一直都有,新政最大的变化在于对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资质的审查以及个人上传实名制的要求。

      □新政解读

      重申规定细化条款

      2012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今年1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补充通知,3月21日在网站公布。

      对两个文件在管理政策上的差别,爱奇艺、乐视、搜狐等视频网站负责人表示多数条款都是重申,有些规定条款更细化。乐视网络及电影发行部总监张源认为,新政的出台,意味着总局对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实质性的管理阶段,“以前是态度,现在对内容、质量上是实质性的把关。”

      补充通知重申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先审后播”制度,以及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准则。此外,补充通知还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新政变化

      制作机构资质要严查

      各视频网站负责人分析称,补充通知与通知主要的区别有两个。一是补充通知要求,“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这就意味着,除了要求视频网络审查内容,还要求其对引进方的资质进行审查。

      个人上传节目须实名

      另一个差别在于对个人上传视听节目的管理,之前的通知里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补充通知则对这个要求进行了细化,“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爱奇艺副总编辑兼政府合作部总监王兆楠透露,这里面提到的个人制作的网络视听节目,是指以个人或者工作室名义制作的成熟的节目、影片,并不是指大家平常说的短视频,“比如网友拍摄生活视频传到网上,不算在网络视听节目的范畴内,不会受影响。”

      □误区纠正

      “先审后播”一直都有

      对补充通知的解读,有媒体报道为新政最大的变化是要求先审后播。昨天,几位视频网站负责人都表示,网络视听节目先审后播的政策一直都有。王兆楠介绍说,网络剧、微电影、网络自制节目等网络视听节目一直都有先审后播的规定,具体流程为,“我们通过一个网络审查备案软件进行申报,报给省级广电局,通过后拿到备案号,把这个备案号放在节目片头三秒钟,就能播出了。”王兆楠透露,网络视听节目都是由视频网站自审,但审查员得具备相关资质。

      相关资质取得在2012年的文件里有明确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需经过节目内容审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节目内容审核工作。”另外,总局要求,播放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等视听节目,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播放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应组织2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

      补充通知未涉及引进剧

      现在很多视频网站都引进播放英美剧、韩日剧。广电总局贴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后,网上有观点认为,这将会对网络播英美韩日等引进剧造成影响。

      对此,各视频网站负责人均表示,补充通知的条款是针对自制网络视听节目的,对引进剧方面并没有新的要求,英美等剧的引进暂时不会受到影响。爱奇艺副总编辑兼政府合作部总监王兆楠透露,视频网站买国外剧目的版权,走的是引进剧的流程,需要向总局申报审批。(记者 许青红)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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