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依法约谈违规自媒体账号持有人

2023-12-19 10:24:31 来源: 肥城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 作者:

  12月18日,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公安局对利用抖音个人账号发布或存在谩骂、低俗等违规行为的张某某依法进行了约谈。

  张某某利用个人抖音账号通过蹭热点炒作、攻击诋毁他人、“卖惨”等形式吸引眼球、博取流量,破坏了网络生态,在网络空间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约谈中,市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等法规要求,通报了张某某夸大热点引流、误导社会舆论、诋毁、谩骂他人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自查整改,删除相关违规视频。张某某表示,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存在的错误,将加强相关网络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依法用网、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互联网传播秩序,传递社会正能量,维护好清朗的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4.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6.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进行炒作或者蓄意制造舆论“热点”。

  第十七条 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孔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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