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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2014-10-11 08:11:00 作者: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记者10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近日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大力清理压减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绩效管理。

      记者10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山东省近日出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大力清理压减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山东省规定,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并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据介绍,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说,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理念和措施制度化、长效化,从健全动态管理机制、规范预算编制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强化管理监督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程序和行为规范,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依法理财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依据。

      按照山东省出台的办法,山东省将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同时,山东省将推进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对财政拨款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据山东省财政厅介绍,山东将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变相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补贴。对清理后保留的财政专项资金,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完)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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