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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建社会救急通道 社会救助将"救贫也救急"

2014-07-29 07:32:00 作者:郑心茹  来源:商报
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将各种未纳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列入救助范围。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郑心茹)记者从山东省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从中了解到,今后我省不仅要加强对贫困特殊群体的救助,还要建立临时救助机制,让社会救助既能托底线,又能救急难。

      我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将各种未纳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的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列入救助范围。并且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同时我省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按照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完善临时救助资金财政筹资机制,对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sdwl1986@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山东的低保救助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对低保家庭分类施保之外,山东还鼓励有条件的市,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并让一些具备条件的城镇中的农业户口家庭也能享受到城里的低保。 记者 郑心茹

      拟对低保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低保金为低保标准减去人均收入

      关键词:城乡统一

      一方是农业户口 也可申请城市低保

      在目前的城乡救助当中,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的标准还不一样。意见稿中提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此外,我省还提出非农业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在城镇居住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三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三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

      关键词:核对机制

      骗领社会救助 记入征信系统

      在意见稿中,还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户籍管理、财政、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农业农机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申请救助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与核对结果不符且明显超过有关社会救助标准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入核对系统,同时交由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

      关键词:住院报销

      个人自费的7成 可享医疗救助

      我省还将采取参保费用资助、住院费用补助、大病门诊补助及医疗费用减免等四种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卫生服务。

      其中在住院费用补助方面,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可对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难以承担的,也应当予以救助;此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给予优惠减免。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的比例不低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70%; 特困供养人员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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