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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启动

2014-07-10 07:37:00 作者:王 凯  来源: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 近日,“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启动,分别在全省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收集、核实、处置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示范单位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及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品牌信誉。

      2014年底,从全省50多万家食品流通业户中推选近110家示范单位、2000个示范店

      □记 者 王 凯 

      通讯员 张子欣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创建活动启动,分别在全省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食品经营店开展“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卡住流通环节,不让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尚青介绍,目前,我省共有商超、批发(农贸)市场、供货商、便利店等食品流通业户共50多万家,规模、管理水平、规范程度等层次悬殊,对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此次创建的主要目的是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宁缺勿滥,高标准,品牌引领,通过一个“食安山东”标识、一个“示范企业”称号,让规范经营的企业主动参加到活动中来,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氛围,用正向的力量占领市场。

      本次创建活动的目标:到2014年底,17市分别有2家以上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2家以上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2家以上食品供货商,近110家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含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分别有1户以上食品经营店,共约2000个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店。

      到2015年年底,各市20%以上的大中型商场及连锁超市、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供货商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每个乡镇和城市社区(含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店),分别有2户以上食品经营店创建为“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店。

      凡符合标准的餐饮服务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相关部门申报。据尚青介绍,创建程序将按照申报推荐、市级审查、满意度调查、抽查复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定发布等步骤完成。食品经营单位(店)按照自愿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把关后,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创建比例、名额和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并随机抽取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创建单位(店)进行现场核查,合格企业列入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名单,满意度达到85%及以上者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复核。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省商务部门,采取随机形式,每市至少抽取3家参评食品流通单位、5家参评食品经营店,进行抽查复核:抽查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取消其创建资格;符合标准条件的示范单位(店)提交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经专家审核、社会公示后,经省食安办履行规定程序,对无异议的“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统一向社会公布,授权其使用“食安山东”品牌标识。

      “食安山东”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实行动态管理。获得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称号的,可以使用省里统一制作的“食安山东”品牌标识,使用期为3年,每年接受1次评审;3年期满,食品流通示范单位(店)应当申请复评。未经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取消其资格,撤销其称号。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负责对本辖区示范单位(店)的跟踪管理。通过监督检查、行政指导、教育培训、监督抽检等形式,引导其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经营过程中降低标准,或发生较严重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件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其称号,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3年内不得参加示范创建活动。同时,收集、核实、处置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示范单位的投诉、举报、意见和建议,及时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品牌信誉。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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