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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2014-02-26 08:25:00 作者:张晓琦  来源:大众网
日前,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4年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大众网讯 (通讯员刘玉建 记者张晓琦) 日前,山东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4年起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

      《通知》明确,省政府确定结合山东省实际,适当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自2014年起,将山东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执行国家确定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城镇每人每月27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经费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扶助标准。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抓紧测算落实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按照提高后的标准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国家把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本要义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关注民生问题、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要求,对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要认真贯彻国家《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通知》强调,各级要认真领会和把握国家《通知》精神和要求,在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同时,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积极作用,在精神慰藉、心理疏导、保障性住房、收养监护、抚慰补贴、医疗康复等方面,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确保《通知》各项部署要求全面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搞好协作配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确保工作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完善政策执行程序、有关配套措施和其他各项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充分发挥好政策的导向作用。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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