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岱岳区经信局、财政局、节能办,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泰安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财建〔2011〕1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泰安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联系人:市经信委 宋锐 王哲 联系电话:6991532
市财政局 王建云 联系电话:6221502
泰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2015年泰安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泰安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泰财建〔2011〕12号),现就2015年度泰安市市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指南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机械、化工、纺织、建材等重点行业围绕十大节能工程,开展的企业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技术改造项目;围绕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开展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单位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的技术,能够形成节能产品批量生产,且市场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
(三)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泰安市境内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或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改造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需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承诺函;企业自筹资金落实证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企业前三年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企业上年度纳税税单;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证明(包括项目单位、所在地经信、财政签章)等。
(二)申报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项目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节能效果及产业化前景分析);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企业前三年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企业上年度纳税税单;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证明(包括项目单位、所在地经信、财政签章)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近两年获得的市级及市级以上权威部门的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明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复印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企业的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企业前三年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企业上年度纳税税单;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证明(包括项目单位、所在地经信、财政签章)等。
(四)为更好促进企业节能,申报节能技改类项目,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煤以上(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环资【2014】668号文);节能技术产业化奖励资金项目,优先支持利用本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节能产品产业化推广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是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或省、市经信委、财政局部门审核备案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财税状况情况,将作为项目是否列入本次支持范围的重要依据。
(五)为加强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扩大影响面,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节能资金支持的,不再列入本次支持范围。
(六)申报的项目为在建或拟建项目,必须在2015年4月30日以前竣工。
(七)项目由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上报项目各控制在10个以内,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项目根据本地情况酌情上报,各地上报项目中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不能超过项目总数量40%,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申报数量不得超过限额,否则不予受理。项目书面材料要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含电子文档)分别报市经信委三份、市财政局两份,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过期不予受理。
(八)实行项目申报初审负责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实行责任包保,直至申报项目建设完成,市级节能专项资金审计完毕。
(九)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发现申报项目有套取国家资金的,将对申报项目的提报单位实行项目限批,并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的,追缴已经拨付的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罚款,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节能项目。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填报)
2、节能技改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3、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填报)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填报)
5、节能技改项目汇总表(项目主管单位汇总)
6、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汇总表(项目主管单位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