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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十条禁令”规范高中招生行为

2015-05-22 08:2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为做好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近日市教育局出台“十条禁令”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一是严禁违规招生宣传。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同意。严禁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等。

      二是严禁擅自提前招生。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进行。自主招生需提前进行专业测试和面试的,有关高中学校须按程序将自主招生方案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是严禁超范围招生。严格执行《泰安市教育局2015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泰教发〔2015〕21号)招生范围,不得超范围招生。

      四是严禁超计划招生。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超计划招收学生。录取结束后,一律不得再扩招,也不得补录,更不得跨县市区、跨市招收学生。

      五是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不得接收先期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六是严禁强迫初中学生分流。各初中学校必须切实保证在籍学生完成学业,严禁考前清退或劝退学生,要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对报考职业学校的,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严禁强行分流学业成绩落后学生。

      七是严禁干涉学生志愿填报。考生志愿一律由考生本人与家长商议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学校要正确引导,不得干涉考生填报志愿。为保护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具有指标生资格的考生必须填报指标生志愿,否则不得参加统招生志愿的填报和录取。严禁初中学校或教师借招生宣传、指导考生填报志愿,索要钱物或接受宴请,营私舞弊,做出违背师德的行为。

      八是严禁乱收费。从今年起,取消“三限”政策,停止招收择校生。各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其它规定的费用。

      九是严禁违规分班。各高中学校要规范新生分班行为,实行平行分班,班主任、任课教师等配备平均搭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实验班”、“重点班”、“小班”或各种名目的重点班,严禁以分班为由,对学生乱收费。

      十是严禁招收往届生复读。各公办高中学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它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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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刁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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