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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博士学位招生新版管理办法 公示时间延长

2014-04-15 09:42:00 作者:赵竹青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赵竹青)今天教育部在其官网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此前,2013年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仍按照《201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相比之下,2014年新版管理办法有不小的改动,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公示和违规处理方面。

      人民网北京4月14日电(赵竹青)今天教育部在其官网公布了“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此前,2013年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仍按照《201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相比之下,2014年新版管理办法有不小的改动,主要体现在信息公开公示和违规处理方面。

      其中将“信息公开公示”作为单独的一个大项列出,并将公示时间由2010版的7个工作日延长为10个工作日。

      《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招生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目录、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并要求,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办法》还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招生单位,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并对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李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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