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童
《民法典》通过近两月,舆论对“房屋产权”新规依然热度不减:“房屋产权不再永久,买房须关注土地使用权剩多少年”“房子70年后,还要缴费?那房子还算是我的吗!”“自动续期!70年产权,就此一锤定音?”......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住宅土地续期”那些事。
70年后,你的房子还是你的
从房屋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之日起,我们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包括出售、抵押、赠与)的总和。房屋的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任何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我们常说的“70年产权”,指的是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国家所有,个人享有使用权,因此,有期限限制,一般是70年。
土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房屋会折旧,土地却不会。土地使用权不仅决定了产权本身的完整,更与房屋价值息息相关。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所有权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对此,刚刚通过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及现行《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缴纳方式等详规依然“在路上”
这次《民法典》提及将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费用问题,不少媒体就此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缴费续期”“一锤定音”,“心结已解”,甚至有舆论开始担忧“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交不起钱,土地使用权被收走,房屋的产权还有意义吗?房子还归你吗?”
实际上,这是过度解读。《民法典》原文表述为:“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是明确无论是“缴纳”还是“减免”,都要依法办理。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表述,具体如何缴费、如何减免还需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一切尚在研究中。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的缴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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