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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依法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列50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法定行政机关(44个)
泰安市档案局、泰安市国家保密局、泰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泰安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泰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泰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科学技术局(市外国专家局)、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泰安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泰安市公安局泰汶分局、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泰安市民政局、泰安市司法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城市管理局、泰安市交通运输局、泰安市水利局(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泰安市商务局泰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物局)、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泰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泰安市应急管理局、泰安市审计局、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泰安市体育局、泰安市统计局、泰安市医疗保障局、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泰安市林业局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个)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泰安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泰安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3个)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本公告发布后,2019年泰安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记者:董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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