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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采购须进行专家论证

2014-09-03 10:45: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9月1日起正式实施。《操作规程》为政府采购执行建立起统一的标准、流程和交易规则,为实现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变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大众网泰安9月3日讯 记者从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从完善政府采购市场规则、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执行和为监管工作转型打牢基础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具体执行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其中,原则上使用国货、不得为中小微企业设限等一系列新要求更是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科学、诚实有信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有力遵循。

      政府采购原则上使用国货

      不得为中小微企业设限

      《操作规程》提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应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奢侈采购;采购项目的标段、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设置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操作规程》规定,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提出,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制造厂商等,不得标明指定、暂定、参考、推荐、备选品牌。如果必须引用某一货物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操作规程》中提出,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审委员会评定。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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