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为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市司法局扎实开展“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在广泛听取相关企业和执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泰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下称《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进一步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明确,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执法流程,建立涉企执法监督机制,将涉企执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同时,还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在部门网站开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专栏,依法受理对涉企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规定》对涉企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在行政检查方面,《规定》要求,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大力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科学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企业“宁静日 ”制度,每月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宁静期”,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必要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在行政强制方面,《规定》要求,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行政处罚方面,《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开展涉企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首次免罚制。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在行政收费方面,《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收费事项应制定涉企收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在线查询,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出示收费的明确依据和文件,企业对清单以外的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时企业的维权渠道进行了明确,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强制、处罚、收费以及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通过“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交由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专项监督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指标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当增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中企业代表的比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的专项监督,并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作为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魏巍 编辑 乔雨晴 审核 王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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