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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公安局:警车违规违法 该咋处理就咋处理

2016-04-13 15:46:00 作者:李超  来源:大众网
开警车不挂牌不携带证件、闯红灯超速违规行驶……即日开始,这些行为将被查纠并坚决取缔。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公安局了解到,泰安出台《泰安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驾驶使用车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铁的纪律加强民警用车管理,对公安民警带头维护、遵守、执行交通法律法规提出刚性要求。

      大众网泰安4月13日讯记者 李超)开警车不挂牌不携带证件、闯红灯超速违规行驶……即日开始,这些行为将被查纠并坚决取缔。4月13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公安局了解到,泰安出台《泰安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驾驶使用车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用铁的纪律加强民警用车管理,对公安民警带头维护、遵守、执行交通法律法规提出刚性要求。

      《规定》依据《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纪律、规定,对全市公安民警驾驶、使用公务用车和私人所有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驾驶使用车辆时,应当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谨慎驾驶、使用车辆,自觉服从交警部门和交通警察的管理,自觉接受依法处罚或处理,并教育引导近亲属等关系人严格遵守;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当事人为公安民警及其关系人时,应当严格依法执法、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同时,《规定》对公安民警驾驶使用车辆明确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除按照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给予依法处理外,对以下七种行为或情形,将按照市公安局有关内部规定给予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惩戒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逃避、拒绝、阻碍、抗拒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处罚的;二是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场所使用车辆时,违反其规章制度,拒不服从管理的;三是因使用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滋事丢丑,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四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关系人发生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为本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干预或插手案件办理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五是交警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当事人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关系人时,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降低执法标准、给予特殊照顾等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六是违反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的;七是其他违反车辆使用有关规定,影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形象的。

      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官兵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王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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