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泰安市银行业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引导鼓励驻泰银行业机构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构建新型政银企关系,建立“四加三”金融业评价体系,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驻泰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省联社泰安办事处。
二、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方式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银行业机构服务地方经济指标和满意度指标,总分为两项指标得分之和。
(一)银行服务地方经济指标。该指标不设最高及最低分值,按考核对象工作实绩计算得分。
1.新增资金投放额。是指与年初相比,银行业机构以新增贷款(剔除票据贴现)、新增表外融资、新增资产证券化及其他投行类业务等方式,对地方经济发展投入的新增资金总额。计算考核评价对象每季度末新增资金投放额平均值,每增加或减少1亿元,对应增加或扣减1分。
2.新增贷款增长率。是指年内新增贷款(剔除票据贴现)比年初贷款余额的比率。计算考核评价对象每季度末新增贷款增长率平均值,每提高或下降1个百分点,对应增加或扣减1分。
3.不良风险化解率。是指在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需银行配合政府共同化解企业不良风险的过程中,债权银行对企业风险化解的程度。以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需化解风险的企业及其互保联保企业为考核标的,考核内容包括:①债权银行落实市、县政府会议纪要要求,对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增加担保条件、不擅自采取资产查封的,每帮助1家企业加1分。②债权银行在原有授信额度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或提高1%额度的,加1分。③债权银行贷款利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的,加1分。④债权银行自行为企业倒贷的,加1分。⑤债权银行将表外融资转为表内贷款的,每转为表内贷款100万元,加1分。⑥债权银行通过债权转让给相关企业并放大授信额度、通过债权打折处理等方式化解企业风险的,加1分。⑦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形成不良进行核销的,每核销100万元的,加1分。⑧债权银行不执行市、县政府会议纪要的,每出现一次,扣减5分。
4.对地方财力新增贡献。是指实际缴纳税金形成地方财力比上年度的新增额度。比上年度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二)满意度指标。该指标总分50分。
1.企业满意度(15分)。分5个子指标:①帮助支持企业化解风险情况(4分);②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情况(4分);③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情况(2分);④贷款利率具体执行情况(3分);⑤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情况(2分)。
2.公众满意度(15分)。分5个子指标:①服务质量及办事效率评价,有无误导保险情况(3分);②金融产品多样化评价,重点评价能否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3分);③收费项目评价,重点评价有无不合理收费情况(3分);④自助银行的安全性和便捷性评价(3分);⑤公众投诉信访及处置情况(3分)。
3.政府满意度(20分)。分5个子指标:①配合政府帮助企业化解风险情况(5分);②支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及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情况(5分);③政银企合作资金到位情况(5分);④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2分);⑤提报有关经营数据情况(3分)。
三、考核评价程序
银行业机构考核评价工作以一个自然年为考核周期。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等组成考核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于2月中旬前完成考核。对新设立的银行业机构,从第二个营业年度开始考核。
(一)资料报送。按照银行业机构自查、政府部门评价、企业和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有关数据和资料,于1月底前报市金融办。
1.各银行业机构对照考核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填报有关数据;
2.市国税局、地税局将各银行业机构每年度上缴税收情况报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汇总计算各银行业机构上缴税收形成的新增财力,并填报有关数据;
3.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按要求提供各银行业机构参与辖区防范和化解企业不良风险情况;
4.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分别按要求提报政府满意度评价;
5.市民情调查中心对各类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各占一定比例)及社会公众进行抽样调查,分别测定企业满意度、公众满意度。
(二)数据审核。市金融办、审计局、财政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汇总的考核指标数据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三)结果确定。依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评价意见,初步确定考核评价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四、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考核评价结果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各省级银行,并作为上级金融机构征询市政府对金融机构负责人评价意见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县(市、区)政府支持银行业机构拓展业务,优先获得市内重大项目融资及市政府有关支持政策的依据。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