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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须4月底前办理年审

2016-03-31 09:02: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记者从泰安市残联了解到,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全面展开。按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须在4月30日前办理年审。

      大众网泰安3月31日讯 记者从泰安市残联了解到,2016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全面展开。按规定,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以上驻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须在4月30日前办理年审。

      据了解,年审内容包括2015年度单位职工人数(包括内退职工、劳务派遣等在单位领取报酬的各类人员)、残疾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15年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参考2015年12月份职工人数计算保障金;2015年当年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的企业);2015年度残疾职工增减变动情况;2016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

      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持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本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单位给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及五险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进行年审。2015年当年在工商部门新注册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市残联教育就业部进行年审。按照泰财非税[2015]8号文件“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持单位上年12月份单位职工工资总表、单位购买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市残联教就部进行登记。

      4月30日之前不参加年审,不按时提交有关资料的单位,市残联不再补办年审,将以有关统计数据确定单位职工人数,以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和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核定该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泰政办发〔2011〕63号文件规定,市残联核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于5月底前报市地税局。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地税直属征收局于7—9月足额代征;其他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7—9月由市残联组织征收。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十一条、《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处滞纳金,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超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的规定严肃处理,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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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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