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泰安市邮政行业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邮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2012年10月25日,泰安市邮政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山东省邮政公司设在市、县的邮政企业将统一更名为“XX邮政分公司”,不再使用“邮政局”名称,邮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邮政管理体制由中央垂直管理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以中央为主。二是上位法进行了较大修改。2009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订后的《邮政法》,对邮政行业法律关系进行了重大调整。2012年10月,《邮政法》根据邮政监管体制的变化又作了一次修正。三是我市邮政业发展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快递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对快递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等。
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我市邮政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邮政法》确定的框架,在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等方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进行重点强调,从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角度对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设立规则,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对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三、制定目的
(一)进一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办法》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将邮政设施、快递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明确邮政企业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在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规范和促进快递业发展。《办法》根据中央对邮政业的新定位,要求政府在快递末端投递、便利车辆通行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快递企业发展;同时要求快递企业强化服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四、出台意义
基于邮政业的实际和特点,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抓住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相关制度、体制和机制:一是始终坚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水平不降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邮权益;二是把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重点问题,释放制度红利。
五、主要内容
(一)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邮政业发展。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依法划拨。(第六条第一款)
新录用快递企业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快递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二)明晰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邮政业秩序。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
对市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到邮政企业的用户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10日内,将用户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第十七条)
六、落实措施及工作要求
泰安市促进邮政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和解决邮政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自身实际,成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办法》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推进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业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营业场所设置和运营的监管,开展邮政普遍服务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建立邮政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检测评价体系。各邮政、快递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和服务保障机制,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