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加强邮政、快递市场监管,促进邮政、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山东省邮政条例》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及邮政、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邮政和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安监、房管、国家安全、工商、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快递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五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进行改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第六条 用于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依法划拨。未经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楼房地面层或者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联合设置;较大的车站、医院、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单位应为邮政企业邮件装卸、转运、投递等提供便利。
第八条 邮政企业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公共场所、社区等地方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便民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九条 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设置信报箱的,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至少设置1个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应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邮政企业委托村邮站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以外业务的,应与村邮站签订协议,支付代办费。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对邮政普遍服务依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扶持和政策优惠,重点扶持农村和交通不便地区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提供下列邮政服务:
(一)邮件寄递;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邮政企业对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以及邮政汇兑,应当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开办所有法定种类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并在明显位置公布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范围、邮件封装用品价格等。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运递邮件应当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相关部门应按规定落实市内过路过桥等相关费用优惠政策。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件运递车辆不得用于出租、出借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六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快递专用车辆途中轻微交通违法或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和用户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投诉,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和处理。对市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到邮政企业的用户投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10日内,将用户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八条 快递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和提供快递服务。
支持快递企业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快递服务基础设施。
鼓励快递企业购置新能源汽车,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优惠。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设置服务设施应当统筹考虑快递服务网点。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住宅区、较大的商业区、旅游景区、社区服务组织等通过设置快件集中服务点、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收寄和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新录用快递企业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快递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当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覆盖收寄、分拣、存储等场所,并保证监控设备二十四小时正常运转。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二条 快递企业应建立网络运营、服务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查询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等原因产生的损失赔偿,快递企业与用户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快递服务标准执行。
快递企业应建立预赔机制,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快速向用户完成理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月31日。
关于《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的解读
《泰安市邮政管理办法》依据《邮政法》确定的框架,在规划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等方面,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进行重点强调,从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的角度对快递企业的经营行为设立规则,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对政府政策、资金支持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