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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纪委:严明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

2015-09-28 14:08: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泰安9月28日讯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加强对纪律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肥城市纪委严明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确保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廉洁公正、严守纪律、严格依纪依法文明办案。

      1、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一切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2、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可靠、方便、有利于办案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准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办案地点,确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须经领导批准。

      3、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以证据为准,依纪依法办事,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

      4、对在案件或问题进行调查时,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暴露意图,不准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不准泄露、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

      5、不准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

      6、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确实需要使用的,要经领导批准。

      7、不准在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提供的宴请、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8、不准收受涉案单位、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友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9、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案单位、被举报人、证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10、不准参加涉案单位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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