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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杀"出宠物狗 泰安一散步市民被撞成十级伤残

2015-09-08 10:37:00 作者:薛瑞 石兆慧  来源:齐鲁晚报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判令市民屈女士赔偿被其金毛爱犬撞倒致伤的李先生7万5千余元。为此,李先生要求屈女士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5万余元。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件,判令市民屈女士赔偿被其金毛爱犬撞倒致伤的李先生7万5千余元。

      2014年3月19日晚上8点,李先生在东湖公园与妻子散步至竹林处时,被另一条路上猛然冲出来的大狗直撞左腿,跌倒在地。随后,李先生感到左腿疼痛剧烈不能活动,将此狗的主人屈女士拦住,后由屈女士夫妇及朋友送至医院。李先生的伤情被诊断为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及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撕裂。经过45天治疗后,李先生出院休养。

      为此,李先生要求屈女士赔偿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5万余元。屈女士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垫付了部分治疗费,但她声称,事发时她牵着自家的金毛,遇到一只小黑狗,两只狗闹了一下,金毛挣脱后去追赶小黑狗。随后在事发地竹林的拐弯处,她看到李先生在路边上呻吟,而自己没有看见金毛撞上李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屈女士辩称,其所饲养的动物不存在对李先生的侵权事实,但根据屈女士在事发后署名的“李先生受伤过程”说明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李先生的伤情系由屈女士所饲养的动物造成,屈女士应当对李先生的伤情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李先生的伤构成十级伤残。最终,判决屈女士赔偿李先生医疗费4240.3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误工费9292.27及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用等共计7万5千余元。驳回原告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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