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广辟线索来源,及时有效地预防和侦破犯罪,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犯罪线索,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的刑事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线索。具体是:
(一)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的各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情况线索;
(二)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尚未被发现的重要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
(四)其它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抓获犯罪嫌疑人重要情况的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武警等负有司法职能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刑事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内容在侦查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举报线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密原则。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严格保密;在线索传递过程中,只通报举报内容,不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在奖金发放过程中不泄露举报人的领奖情况;
(二)查证、反馈与奖励原则。对举报的每一条线索,都必须认真查证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证结果。凡举报有价值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本办法之规定兑付奖金。
第六条 人民群众可以采取拨打110电话、写举报信、登录泰安市公安机关互联网站等方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破案后,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提供线索直接破获一般案件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0-1000元;
(二)对提供线索直接破获重特大案件的,视情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3000元。
第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或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标准:
(一)每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每抓获1名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三)每抓获1名山东省公安厅督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每抓获1名公安部督捕或公安部B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4000元;
(五)每抓获1名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六)公开悬赏破案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即: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两条以上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提供线索协助侦破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按奖励数额高者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发现、本人供述及同案嫌疑人检举揭发的;
(三)负有侦查、诉讼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四)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十三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但兑现奖金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群众举报犯罪线索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成效突出,依照《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受到报复致伤残或死亡的予以抚恤。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