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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酒消愁愁更愁 东平男子两次酒驾进拘留所

2015-05-13 17:23:00 作者:李明峰  来源:大众网
俗话说“借酒消愁愁更愁”,这句话,在东平县彭集街道居民崔某身上得到了充分“验证”,那是因为,他两次借酒消愁后驾车都被交警抓了现行,最终走进了拘留所的大门。

      大众网泰安5月13日讯(通讯员 李明峰)俗话说“借酒消愁愁更愁”,这句话,在东平县彭集街道居民崔某身上得到了充分“验证”,那是因为,他两次借酒消愁后驾车都被交警抓了现行,最终走进了拘留所的大门。

      5月12日,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崔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走进拘留所大门的崔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5月7日下午14时40分许,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105国道流泽大桥开展“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集中行动时,查获一辆江淮轿车,在对驾驶人采取呼气式酒精测试后,结果显示驾驶人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6mg/100ml,属于饮酒驾车,民警立即将车辆扣留,做进一步处罚。当民警告知崔某要对其进行酒驾处罚时,崔某告诉民警,自己去年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被处罚过一次。

      执勤民警经过查询,崔某于2014年7月9日,因酒后驾车,被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的处罚,并从B2准驾车型,降至为C1准驾车型。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崔某不思悔改,反而再次酒后驾车。

      民警与其交谈后得知,崔某因身体原因,平时很少饮酒。2014年7月9日晚,因与家人发生了一些矛盾,崔某独自借酒消愁,在喝了几杯白酒后,驾车外出,22:10分在县城古楼商场执勤点被民警查获。2015年5月7日中午,再次遇到烦心事的崔某,自己在家独自喝下一杯白酒,然后驾车前往县城购买必要的物品,在流泽大桥被查获。

      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对崔某做出上述处罚。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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