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泰安4月27日讯(通讯员 侯飞 秦会勇)近日,泰安市城管执法局泰山区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工具被扣押。
26日下午,财源执法所执法人员巡查至龙潭路与泰山大街交界处时,发现以单位正在设置户外广告,施工工人正在搭架子进行施工。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工人停止施工,进行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经核实,在场为施工人员,当事人不在现场,不能出事任何审批手续,随机对部分工具进行了扣押证据保全。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行为不服,要强行将工具取回,被执法人员制止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
执法人员告知施工负责人,当事人未经比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合法,你在明知当事人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同样属于不合法,我们按照程序依法对施工工具进行证据保全是合法行为,已开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请到单位接受处理。同时,我们也会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罚。
执法人员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广大经营业户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对不服从整顿治理、故意刁难、妨碍执法、聚众闹事、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第五十一条第八项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第五十二条违反办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2015年市城管执法局对户外广告坚守“无违法新设立柱广告、无违法新设楼顶广告、无违法设置门头牌匾、无乱设墙体广告、无乱挂刀旗广告、无仿冒交通标志广告”的“六无阵地”,全面遏制户外广告违法设置行为。严把设置审批关,从源头上保证新设户外广告的档次和品位。同时对城区主次干道非法设置、破旧不堪、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标牌进行集中拆除和规范;对刀旗、立柱、楼体、楼顶等户外广告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努力打造户外广告管理亮点。目前,城区内无新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已清除擅自搭设舞台200余处,乱挂条幅、彩旗等宣传品300余处,收缴各类促销物品20余车,并依法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