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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三种交通事故可垫付抢救费 拒不偿还将追偿

2015-04-13 08:34:00 作者:姜言明 刘涛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泰安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示《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三种情形可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抢救费,所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近日,泰安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示《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指出,三种情形可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抢救费,所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刘涛

      三种交通事故可获垫付款

      出现三种道路交通事故,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机构可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构可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机构可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说明,经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垫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不予救治。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支付,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而丧葬费垫付的具体数额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票据执行;超过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

      拒不偿还将追偿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方式、金额及期限。

      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相关责任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责任人和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车辆标注为未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在其办理年审、过户等相关业务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相关责任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征信体系,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垫付时间超过两年而未追回的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提出核销意见,由市财政、公安、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予以核销,并保留垫付费用追偿权。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垫付费用核销后侦破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追偿垫付费用,追回的垫付费用纳入救助基金账户管理。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根据规定,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救助基金来源主要由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等六部分组成。

      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救助基金的财务收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季度的救助基金筹集、垫付、追偿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和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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