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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总工会着力改善患病职工因病致贫返贫状况

2015-04-09 10:36: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泰安市总工会在去年开展医疗互助金模式试点工作,探索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多元化发展模式基础上,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今后,泰安市患大病自付医疗费过高的职工可得到及时医疗救助,患病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将有效改善。

      泰安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职工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患病职工特别是患大病职工自付医疗费数额仍然较高,致使患病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很突出。为了弘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推进服务型工会建设,体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市总工会推出了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制度,建立了职工大病医疗补助金。

      该补助金由市总工会和县市区总工会、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工会,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工会,市产业(公司、局)工会共同筹集。基本原则是,每个县市区总工会和新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工会每年拿出20万元,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10万元,市产业(公司、局)5万元。今年,市总工会拿出300万元资金对各地各单位进行1:1配套补助,在市总工会为各地各单位建立专户进行管理,使用权归相应的各有关单位。此项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期补助金的结余,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

      大病医疗补助期限为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到2016年3月31日24时止,在此期间花费的医疗费自付部分达到当地确定的补助标准的职工,可作为本期补助对象。同一患病职工在一个补助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医疗补助金。

      除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疾病外,其他医疗费支付额较大的疾病也可纳入补助范围。补助范围内的职工,在一个保障期内因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所花医药费,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超过3万元(或虽不足3万元但超出家庭年总收入60%以上)的,视自费数额并结合家庭年收入情况一次性给予大病医疗补助金。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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