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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出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2015-04-08 09:42: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近日,泰安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众网泰安4月8日讯 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近日,泰安市纪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规定,全市各级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出现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问题,“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案件或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对执纪执法机关符合上级精神的有关建议不采纳,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推脱延缓,为违纪违法人员讲情开脱、包庇纵容,或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因领导或监督不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无所作为,本地、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或监督的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14种情形的,将会受到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问责追究。

      《实施办法》专门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出现违反“三转”要求,参加不应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不应承担的任务,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违反规定;在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办案件中,擅作取舍、选择性办案,跑风漏气,办人情案、金钱案,发生泄密事件或者造成冤假错案或办案安全事故;未及时向党委(党组)提出符合上级要求的请示、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情形的,将被追究监督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召开民主生活会自我批评、调整处理。对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批评教育、书面检查、约谈诫勉、通报批评(曝光)、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程度区别实施。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实施办法》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启动,全面实施“一案双查”,对反映违纪违法直接责任人的问题,与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是否应负领导责任或监督责任,实行信访一并受理、调查一并实施、审理一并进行、研究一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任追究事项办结后,实行入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党员干部个人档案,作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和评优树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党员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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