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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商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2015-03-16 00:14:00 作者:姜言明 姜斌  来源:大众日报
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霸王条款将受严惩……自3月15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给了消费者哪些新的权利?近日,记者采访了泰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员,结合工商部门消费维权实际,对《办法》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网购商品无理由退货、霸王条款将受严惩……自3月15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办法》给了消费者哪些新的权利?近日,记者采访了泰安市工商局相关人员,结合工商部门消费维权实际,对《办法》的几大亮点进行解读。

      □ 本报记者 姜言明 姜斌

      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如今,网购已经从一种时尚成为了生活的一部分。而退货难等依然困扰着不少消费者。去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了网购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前提条件却是“商品应当完好”。 

      “以往几乎所有的电商平台都强调了退货时商品的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这可以理解,但在此之前,很多拆了封的商品到底属不属于该范畴却是争论的焦点。”泰安市工商局消保科科长艾宪汶告诉记者,尽管从去年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网购“后悔权”,但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

      而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则规定:“网购的商品即便已经拆封,照样可以无理由退货。”《办法》细化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也就是说,网购来的商品即便已经拆封,也照样可以无理由退货。

      霸王条款将受严惩

      近年来,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消费纠纷不少,也比较复杂。《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责任义务等内容。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艾宪汶说,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霸王条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重点,对此,《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也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

      “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的时候就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办法》参照这些法律法规,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艾宪汶告诉记者。

      企业无信用将被公示

      “经营者无信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艾宪汶介绍,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针对这一点,《办法》也有了明确说明。”艾宪汶告诉记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这有利于通过信用的约束,用社会的力量惩戒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者,从而实现让信用创造财富的作用。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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