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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起事故赔偿案 牵出10年前官司

2014-10-19 14:58: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泰山区一男子因为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被法院判决赔偿3.7万元。在执行谈话中,宗某提出案外人张某拖欠其赔偿款多年未还,愿以此款项赔偿王某。

      泰安市泰山区一男子因为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被法院判决赔偿3.7万元。因家庭困难,无力赔偿男子十几年前也曾因为手工伤也被雇主拖欠了赔偿费,近日,经过泰山区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查询,最终找到当时的雇主,并协商进行赔偿,一次性了结了两个案件的赔偿问题。

      近日,原告王某诉被告宗某因电动车相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泰山区法院依法判令宗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7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调查发现,宗某现年59岁,离异、无业、腿部有残疾、以打零工为生,家庭生活困难,且需赡养90余岁老母亲,确无偿还能力。在执行谈话中,宗某提出案外人张某拖欠其赔偿款多年未还,愿以此款项赔偿王某。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10多年前,宗某在受张某雇佣干活时受伤,法院判令张某赔偿其各项费用1万余元,但因当时张某家庭困难、确无履行能力,此案被中止执行。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认为张某存在已恢复赔偿能力的可能性,于是恢复对宗某与张某案件的执行。

      因案件时间跨度太长,案卷中张某登记的信息均已失效,无法联络。执行法官利用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和到泰山区档案馆调取其结婚登记信息,都没有发现有效线索。正在陷入僵局之时,执行法官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某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存款遂立即冻结,并通过银行获取了张某的通信地址和电话信息,准确找到张某本人。

      经过谈话教育,张某表示愿意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共计2.5万元。此笔款项经宗某同意,由法院直接支付给道路交通事故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王某抵作赔偿款。考虑到王某家庭贫困,为低保人员,而宗某对剩余赔偿款项仍无履行能力,泰山区法院启动执行救助程序,为王某发放执行救助款1.2万元。最终,两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努力和信息技术手段的帮助下顺利执结。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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