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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2014-06-26 13:44:00 作者:侯峰 王倩  来源:

      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文件形式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与去年试行时相比,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等发生调整,各法院管辖范围更加明确,减少了市民的诉讼成本。

      行政案件被老百姓形象的比喻为“民告官”。据了解,泰安市自2013年4月份开始尝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机制,经过近一年的探索,行政案件受案数量稳步增长,原被告的胜诉比渐趋合理,一审案件上诉率显著下降。为了巩固和完善这项制度,泰安中院正式以文件的形式确认该项制度。

      在《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明了纳入集中管辖案件的种类,并分别确定了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泰山区法院管辖;涉及社会保障类、婚姻登记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岱岳区法院管辖;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新泰市法院管辖;涉及房产登记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肥城市法院管辖;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宁阳县法院管辖;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东平县法院管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由高新区法院管辖。

      与去年刚试行时相比,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有所调整,泰山区法院去掉了对劳动教养类行政案件的管辖,岱岳区法院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泰安中院的法官介绍,该规定对原有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做了调整,从职责划分、流程管理、诉权保障、诉讼便利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探索实践,增设了收案登记、流转审批、委托协助、巡回审判等新制度,严格限定了案件报请和指定期限,力争在保障公正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解决好当事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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