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自2014年5月30日起,我市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
我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意义重大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以充分的准备迎接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
为及时了解掌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市人口计生委开展前瞻性研究,组织人员到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形成了《政策调整给泰安市人口形势带来的影响及对策分析》《如何做好政策调整前后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等调研分析报告;加强出生人口预测分析,科学分析未来出生人口变化态势;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观念;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努力提高群众满意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政策的衔接。
何时申请再生育等问题
有了明确答案
我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申请再生育的时间为《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以下证明:(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办理制度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修改决定》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单独两孩”政策不会给
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据调查和测算,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短期内我市符合条件的二孩出生数量将有所增加,由此带来的出生率略有上升。只要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科学搞好疏导分流,就能够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的数量,不会出现大的出生堆积现象。另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虽然近几年出生人口会有所增加,但不会给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大的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会放松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而是党中央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非常艰巨繁重,决不能有丝毫放松。我市必须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制不变。必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记者 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