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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际 泰安公布十例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5-03-10 14:49:00 作者:刁云龙  来源:大众网
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泰安市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张华玲 制图)

      大众网泰安3月10日讯(记者 刁云龙)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泰安市工商局和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泰安201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微信平台有奖销售,不兑现承诺

      2014年5月19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微信圈“华新整体家居”玩刮刮卡中了两张太阳部落门票。后到长城路“华新整体家居”店内兑换门票时,工作人员告知只有在消费3万元以上才可以领取奖品,消费者对此不满投诉到工商部门。泰安市工商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商家确认是由于平台测试过程中过早对外开放造成,工商部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在平台调试完成前,关闭平台运行。商家于5月26日予以改正,并在平台调试好后,发送了致歉说明。

      案例二:微电商不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遭投诉

      2015年1月29日消费者投诉,在微电商(微信号:EXCEL HOME前面加上一个红唇图标)处购买了一只价值260元皮包,电商称是真皮的,消费者收货后发现货品是PU的而且做工非常粗糙,要求退换货,电商称要换也是换同款的包,要退春节前也不会退款。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立即联系微店商家,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条款,并要求其立即为消费者退货。商家按照要求,为消费者退了货。

      案例三:销售假冒商品案

      当事人白富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于2014年2月28日开始销售含有“海飞丝、飘柔”字样的洗化用品,共计货值49409.8元。经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举报,新泰市工商局于2014年3月5日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洗化用品2653瓶、1984块;罚款人民币98819.6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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