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捉百余只青蛙获缓刑 抓20只以上即犯罪)
最近有一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然而,还有一男子捉了一百余只青蛙获缓刑,近年来,因捕猎青蛙或捕猎鸟类超过20只而被判决非法狩猎罪的案例在各地屡有发生,大家要引以为戒!
日前,舒城县男子阙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7月13日晚8时许,阙某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城关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凌晨3时许,阙某驾驶摩托车并载运捕获的青蛙,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被巡逻的民警查获。该案随即被移送至六安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经现场清点,阙某共捕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民警将存活的青蛙予以放生。阙某交代,他捕捉青蛙准备卖给附近的饭店做菜。
舒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阙某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阙某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阙某狩猎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予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狩猎三级保护动物20只以上就算犯罪
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该三人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很多嫌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是不对,但是并未意识到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近年来,因捕猎青蛙或捕猎鸟类超过20只而被判决非法狩猎罪的案例在各地屡有发生,希望市民们引以为戒!”承办法官说。
近日,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一事引发的舆论风波,令媒体的目光更多聚焦在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根据中新网和中安在线消息,广东一酒店采购员因采购40条“野生壁虎”被判10年,安徽一男子因捕捉百余只青蛙被判6个月。同样是捕捉野生动物,这样的判刑您怎么看?
广东:收购“野生壁虎”被判10年
广东高要区法院8日称,高要当地某酒楼采购员邓某、伍某因收购40条“野生壁虎”,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法院介绍,经当地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鉴定,被警查获的40条疑似蛤蚧的野生动物是大壁虎(活体),俗名蛤蚧,属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肇庆市森林警方接报,称高要区莲塘镇某酒楼有人购买并准备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2013年12月18日警方在对该酒楼布控并搜查中,发现酒楼采购员伍某拿着一个袋里,装有多条疑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蛤蚧40条。
据伍某交代,2013年12月17日中午,在获知有客人想食用蛤蚧后,次日向涉案人邓某(涉事酒楼管理人员)询问是否能买到蛤蚧,并经邓某同意向一名叫“罗某强”的男子以每条28元、共1120元的价钱购买了40条蛤蚧,并计划以每条38元的价钱出售给客人食用。
高要区法院2015年11月12日审理认为,邓某、伍某非法收购大壁虎40条,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