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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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接群众举报,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一处民房内查获非法存放烟花爆竹39箱。被举报的这处民房与周边的平房连成一片,既无招牌,也无标识,成箱的烟花爆竹已堆到了门口,仅剩一条窄小的过道。室内室外没有任何消防设施和相关警示标志,完全不符合存储烟花爆竹的相关要求,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对现场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我国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后果很严重。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了您和大家安全,请勿以身试法。
新年“两节”临近,是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一些不法商贩非法采购、储存烟花爆竹,待价而沽以牟取暴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提醒,对于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得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绝对不能出租仓库、厂房或房屋,给他人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2.零售点附近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严禁烟花爆竹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3.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再次提醒,居民朋友如若发现身边出现涉及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其线索,请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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