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

2019-09-10 09:08:00 来源: 泰安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作者:

  (一)走近保险

  1.什么是保险

  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安排。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商业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即被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费率的高低,根据风险的程度,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来计算。

  2.保险是怎样做到转移风险的

  一定时期内,一定地域或人群中,一定数量的某一种灾害事故是一定会发生的。这使人们面临着共同的风险,但是会发生在谁身上并不确定,这种现象称之为大数法则。利用大数法则,面临共同风险的人们,每人交纳一点保险费,保险公司将这些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随时支援少数发生风险事故的人。每一个人的风险,都由大家承担了,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起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作用。

  (二)保险的种类

  1.按照经营目的分类,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承担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责任。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种类。

  财产损失保险,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包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包含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种类。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包含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三)保险术语

  保险产品有一些共通条款,而这其中又涉及一些专业术语。让我们来关注这些保险术语,理解这些词语,读懂保险合同。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其财险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单(要保单/投保申请书):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事故范围,如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死亡等。

  除外责任: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灾害、事故及损失范围下,保险人不负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免赔额: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保险金额: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指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主险(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必须选择的保险责任。

  附加险:投保人在投保特定的保险产品时可选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必须附加于主险,用来补充主险的保险范围。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

  相对免赔额:保单项下的损失超过规定的免赔额时,保险人承担保额之内的全部损失。

  绝对免赔额:保险人只承担超过规定的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免赔期:在被保险人发生伤残而无法就业的情况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伤残复发而无法就业,保险人将其视做同一次伤残,而被保险人不能再次申请给付。

  生存期: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的一段时间。

  犹豫期: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限):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四)保险消费提示——树立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

  1.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1)充分考虑自身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明确自己和家庭最需要的保障是什么,根据不同风险需求搭配不同保险。

  (2)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交费能力,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避免因为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被解除。一般而言,每年交纳的保险费占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为宜。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白“保”啥“不保”啥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条款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消费者自己也一定要仔细阅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保险责任 告诉您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2)责任免除 告诉您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3)赔偿处理 告诉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怎样处理保险赔偿的相关事宜;

  (4)释义 告诉您保险条款中名词的特定含义,避免发生误解。

  3.不要代签名

  在投保单上签名是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表明消费者对保险条款已经看明白,对自己的情况已经做了如实告知,因此,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还需要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否则,合同无效。当然,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可以由父母签名。

  4.新型人身保险须抄录本人声明

  为提示风险,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单上印有投保人确认栏,投保人须抄录“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语句,并签名确认。

  5.接受回访,了解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从银行购买的保险为15天),如果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不满意,可以要求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少量的保险单工本费外(承保时参加体检的,还要扣除体检费),无条件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犹豫期过后退保的,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6.分清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保险,是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的、合法的保险销售渠道。银行、邮政网点、网络、APP销售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购买时要弄清楚是保险产品还是银行理财产品。请注意:

  不要把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利息直接进行比较;银行、邮政代理销售的多为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障与投资两种功能,产品收益计算方法与银行存款利息不一样,不宜将新兴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受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基金。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防范风险,消费者应在满足基本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投资型产品的消费。如果您的财力有限,不建议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

  交纳的保险费不是存款,不能随意提取。购买保险交纳的保险费,不能想储蓄存款那样随存随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两年内退保,保险公司要扣收较高的手续费,所退金额会明显少于已交纳保费;超过两年退保的,退保金会逐年增加,但在一定年限内,也会少于已交纳保费。

  7.机动车险费率有统一规定

  交强险的费率、费率优惠比例及应交纳的保费金额,统一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全国车险信息平台提供,没有差别,可放心投保。

  费率优惠有条件。交强险费率实行与有责任事故赔付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事故赔付的,可享受费率优惠;发生有责任死亡事故和2次及以上有责任赔付的,将上浮费率。

  8.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

  要准确、完整的填写住址、常用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进行售后服务。

  (五)保险理赔须知——诚信保险保障,共享美好生活

  1.保险业承诺

  (1)一次性告知须提供的索赔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有关证明和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

  (2)网上查询承保理赔信息

  开通承保信息自助查询系统,保户可随时登录投保公司网站,查询保单状态、缴费信息;机动车辆保险出险保户可以查询理赔进展状态。

  (3)小额赔款快速结案

  人身险给付金额2000元以下、财产赔偿金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只要索赔资料齐全,做到5日内结案。

  (4)交强险互碰自赔

  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两车或多车发生碰撞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如果事故各方均有责任,经现场报案查勘,事故各方可签定《互碰自赔协议书》,各自向本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5)交强险无责代赔

  机动车互碰仅造成财产损失,无责方按照交强险规定应承担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可由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

  2.怎样进行保险索赔

  (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要说明投保人姓名、投保险种、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理赔申请需要的资料、是不是定点医院、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问题,以便顺利进入理赔程序。

  (2)财产保险要保护事故现场。便于保险理赔人员确认事故损失情况。

  (3)注意定点医院与诊治项目和药品。不是任何医院治疗都可以获得赔付的,在保险条款中一般会规定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或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才能理赔。特殊情况要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消费者的各项诊治项目和药品理赔,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4)注意医疗险的补偿性原则。通俗地讲就是发生了多少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就补偿多少。如被保险人在社保报销后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那么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与社保的保险金额,加起来不会超过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

  (5)以卡式形式购买的保险激活后方有效。否则,一旦发生意外,没有激活的卡单将被视为无效保单。

  (6)备齐所需单证。在保险条款或保单中,一般会列出理赔申请所需要的资料,可以通过保单或条款了解;有些财产保险险种有特殊单证要求,如消防、公安派出所,交通警察等有关方面的证明,要注意保存。

  3.对保险公司的赔付不满意怎么办?    消费者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出现保险纠纷,应尽量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山东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进行投诉处理。消费者可通过关注“鲁众小保”微信公众号进入平台,对山东(青岛除外)地区的保险机构进行投诉,投诉内容将及时传递到相应保险机构,一旦保险机构未能及时处理或达成协议,各地协会建立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根据双方意愿介入调解,一站式解决纠纷。如果对调解不满意,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鲁众小保”一站式解决保险纠纷

“鲁众小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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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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