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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
(一)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又叫个人存款,是指个人在银行的存款。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指不约定期限,可随时转账、支取并按期给付利息的个人存款。特点是储户存款、取款方便;储户在通存通兑区域内银行的任一联机网点都可以办理存取款、查询及口头挂失等业务;具有代收代付、代发工资等功能;适合于个人生活待用款的存储。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约定存期、利率,到期支取本息的个人存款。根据不同的存取方式,定期存款可以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四种,其中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定期存款的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期限越长,利率越高。若在存款到期前要求提前支取,有时会受到限制,而且还有利息损失。
(二)存款保险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是否需要交纳保费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6.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7.实施时间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知识
1.什么是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自主设计并发行,由投资者风险评估后,按照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购买的金融产品。
2.什么是银行代销产品?
银行代销产品是指,银行代理销售由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设计发行的,并由合作机构承担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的产品。
银行代销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最大的区别是,代销产品由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银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3.防范投资风险的四个“不等于”:
一是口头承诺,不等于合同约定;
二是别人说好,不等于适合自己;
三是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四是收益率最高,不等于产品最好。
4.理性投资的“三个了解”
(1)了解自己:投资理财前,要先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流动性需求等,配合银行做好风险测评,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量力而行。
(2)了解产品:通过银行网点的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了解产品信息,阅读产品说明书等材料,重点关注产品的投资类型、是否保本、流动性、预期收益率、投资起点金额、产品蕴含的风险以及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等,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风险提示条款。如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银行工作人员咨询。
(3)了解机构:了解哪些金融机构可以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办理银行代销业务,选择正规的金融服务渠道。
5.什么是专区“双录”?
根据监管规定,凡从事销售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设立专门区域,在该区域内设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开展销售产品推荐和销售行为,并对销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专区“双录”是防范和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的重要措施,能够督促银行员工规范营销行为。当出现纠纷时,可以还原销售过程,明晰事实,促进公平公正地解决销售争议。
在银行网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代销产品时,请主动到有明显销售专区标识的区域办理业务,并监督银行员工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避免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非法诈骗活动侵害。
警示:理财投资收益率超过6%的就要打问号,超过8%的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四)储蓄国债基本知识
1.储蓄国债的种类
目前面向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国债包括两个品种,分别是储蓄国债(凭证式)和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通常于每年的3月份至11月份发售,时间为每月10日-19日。每月发行的国债种类或者为凭证式,或者为电子式。有意购买国债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的发行公告,或商业银行网点的公示,在国债发行期内购买适合自己的国债。
2.储蓄国债的购买方式
目前,储蓄国债是由多家商业银行组成的国债承销团成员代为销售,山东地区共有20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购买国债,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天津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居民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代销国债的承销银行网点柜台购买。
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居民首先需要在一家承销银行开立或拥有个人国债托管账户(已经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的投资者不必重复开户),然后在同一银行开立(或者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借记卡账户或者活期存折)作为资金账户,用以结算国债兑付本金和利息。在办理好国债托管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后,于发行期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账户所在的银行网点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
另外,储蓄国债(电子式)可通过网银购买,目前开通网银销售渠道的承销银行有23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华夏、光大、浦发、兴业、招商、平安、民生、广发、徽商、邮储、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北京农商行、青岛银行和青岛农商行,其中,山东辖内18家。
3.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国债有什么区别
一是计息付息方式不同。凭证式于购买当日起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电子式于发行期首日起息,按年付息,如果把每年收到的利息再投资国债或理财产品等,电子式国债到期总收益高于同期限凭证式国债。目前,最新发行的储蓄国债利率为三年期4.0%,五年期4.27%。
二是购买和兑付的程序不同。从购买程序看,凭证式国债持现金或个人银行存款到商业银行网点即可购买,无需开户;电子式需开立个人国债账户并指定对应的资金账户后,通过柜台或网银购买,对选择网银或一次开户后多次购买的客户更为便利。从兑付程序看,凭证式须持国债收款凭证前往柜台办理兑付;电子式到期无需前往柜台办理,本息资金自动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逾期按活期利率加记利息。
三是债权记录方式不同。凭证式国债填制统一制式的“收款凭证”,购买人自行保管。根据财政部公告〔2016〕120号,自2017年起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更名为储蓄国债(凭证式),并启用新版“收款凭证”,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甄别。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电子方式记录投资者拥有的储蓄国债明细债权,没有纸质凭证,可以通过电话复核查询债权。
4.储蓄国债和其他个人金融产品相比的优势
一是信用等级高,安全性好。储蓄国债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并还本付息,信用等级高于其他债权和理财产品。
二是收益稳定,利率较高。收益稳定,利率较高。目前,3年期4.0%,5年期4.27%。
三是流动性好,变现灵活。可按相关规定在到期前提前兑取持有的储蓄国债,获得相应资金。需要贷款时,可将储蓄国债作为质押物,到原购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
1981—1988年国家所发行的单位收款单、个人国库券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款单如何兑付
个人国库券的债权人需持国库券、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指定的兑付点办理兑付(国库券在济南的指定兑付点为工商银行大观园支行);单位收款单的债权人需持收款单收据联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办理兑付。
5.人民银行采取了哪些国债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加强国债反假工作。近几年出现多起凭证式国债诈骗案件,伪造国债收款凭证的抵押、质押,人民银行积极开展国债反假工作,向存款类金融机构发出防范国债诈骗风险警示要求,要求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提高警惕,加强柜面审核。在发现后,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人民银行也在不断加大国债反假培训,每年各类国债宣传活动时也积极向公众宣传反假知识。
二是开展国债约定转存业务。凭证式国债“逾期不自动转存、不加计利息”,造成国债投资者逾期兑付无法得到利息补偿的现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人民银行指导国债承销机构开展约定转存业务,通过在购买国债时签订约定转存协议,在国债到期后,自动划转为存款,避免了忘记兑付导致的利息损失。
三是针对购债热、购债难的情况,人民银行对国债发行秩序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承销机构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括VIP客户)优先销售,不得将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等。2019年4月,人民银行、财政部组织对储蓄国债(电子式)进行放开额度改革试点,推出“随到随买”“便民惠民”措施,试点取得良好成效,有效满足了国债投资者、特别是县域农村地区群众的购债需求。
四是为保护县域农村地区群众投资国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积极开展“送国债下乡”,组织辖内各级国库和承销机构加大农村地区国债宣传和知识普及力度,实施农村居民购买国债意向登记和催兑告知制度,利用银行卡助农取款点、邮政邮路等深化国债服务,近年来,国债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国债普惠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黄金投资知识
1.居民投资黄金的合法渠道
目前,我国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进行黄金投资。同时,我国黄金零售市场已经放开,个人可以在黄金零售市场上购买实物黄金金条和黄金首饰等黄金制品。
目前国内合法的黄金交易平台仅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两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规定,国内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其他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设立的黄金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的黄金交易平台不得开办新的黄金交易代理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只能通过其金融类会员(主要指商业银行)买卖黄金现货及延期产品;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或综合类会员进行黄金现货及延期交易。投资者参与黄金期货投资只能通过依法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场外黄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除依据会员资质为投资者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外,还开办有实物黄金、黄金理财等业务品种,可供个人投资者选择;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开办了黄金租赁及黄金衍生品业务,用以满足产金用金企业的融资避险需求。
除上述渠道外,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购买交易所交易黄金基金(简称黄金ETF)投资黄金市场。黄金ETF是国际个人投资者普遍选择的黄金投资产品,是以黄金为投资对象,紧密跟踪黄金价格,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产品。
2.个人如何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于2002年10月正式运行的国内唯一黄金现货交易市场。交易标的包括黄金、白银和铂金三大类品种,金融机构、产用金企业和个人均可参与。自2005年起,上海黄金交易所向个人开放黄金投资业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机构客户和个人通过会员,代理参与交易。这与个人如参与股票交易,要先到证券公司开户,通过代理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一样。个人可以选择的代理机构有:
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恒丰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富滇银行、厦门银行、宁波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及其代理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及其代理的山东省内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有齐鲁银行、青岛银行、齐商银行、东营银行、潍坊银行等。
证券公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中信证券有限公司、海通证券公司。(具体办理业务的地区及网点可参考各机构官方网站)
3.个人如何参与商业银行柜台黄金市场业务?
商业银行除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产品外,还在柜台提供了多种黄金产品供个人投资者选择。
一是账户金产品,又称纸黄金。由商业银行作为做市商,参考国际黄金市场价格加减一定点差后向个人投资者报价,只在客户的账户内作收付记录,部分银行账户金业务还提供做空机制,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是否提取黄金实物。
二是黄金积存、黄金定投业务。投资者通过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定期按照约定克数或约定金额购入黄金实物,达到一定数量后,客户可可以选择提取实物或向银行申请赎回获得现金。
三是黄金理财产品,一些商业银行或基金公司向投资者发行的与黄金产品挂钩的理财类产品。
四是实物黄金产品,包括金条、金币、金章和金饰等。金条及金币按照功能和用途不同又分为投资型和纪念型两种。投资型金条的价格主要围绕国际金价波动,交易成本较低,回购便利。纪念型金条、金币、金章和金饰因加工成本高,适合以收藏或消费为目的的投资者。通常销售实物黄金产品的黄金企业和银行也开展黄金回购业务。
4.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品种与其他黄金投资品种的比较
(1)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与银行的纸黄金有何区别
交易对象不同:个人投资者通过银行的代理参与交易所实物黄金的买卖,交易的对象是交易所标准化的黄金实物;纸黄金的交易对象是代表黄金价格的虚拟数字,买卖的价格是银行报出的价格。
交易对手不同:投资者买卖交易所实物黄金的交易对手为其他参与交易所实物黄金交易的投资者;对纸黄金而言,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都是银行。
交易机制不同: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采用场内竞价撮合模式,与股票交易模式完全相同。投资者能自主参与报价,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撮合成交,交易系统实时公开买卖报价和成交价,买家和卖家直接交易;纸黄金的交易中,投资者只能根据银行的报价点价成交,不能参与报价,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有较大的价差。
交易成本不同:交易所的实物黄金交易的成本为交易手续费,交易所的手续费加上代理商的手续费一般不高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纸黄金的交易成本不直接表现为交易手续费。
(2)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业务与黄金期货的比较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延期业务与黄金期货有很多共同之处,这两个产品均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卖空机制,可以双向交易,而且实行每日无负债的风险管理措施,都具有套期保值功能。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价格不同:黄金延期品种的价格与现货价格基本一致;延期交收合约交易具有明显的现货属性,因为每日都在进行交割,因此延期交收合约的价格不会背离现货价格,能直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黄金期货的价格则与现货价格存在一定差价。
交割方式不同:黄金延期每日均可交割,通过引入延期补偿费机制、超期费制度等控制交易风险。黄金期货则有固定交割日期,在交割日之前,黄金期货不能交割,只有在交割日,投资者才可以交割。
市场参与者不同:国内的产金、用金企业是黄金延期的重要参与者,因此黄金延期与黄金现货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黄金期货的参与者主要是投资机构,实物交割率较低。
5.非法黄金交易活动主要形式及陷阱
(1)境外机构在境内的代理公司形式。这类公司通常以香港或伦敦现货黄金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在境内的代理公司身份,如“某国(香港)**代表处”或“**投资咨询公司”等,要求投资者将交易保证金换成美元,汇至其指定境外银行账户从事黄金交易,交易杠杆通常为100倍。这类代理公司不经手客户的资金,只通过收取手续费来盈利。
(2)在境内注册的公司打着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旗号,招徕客户。这类公司要求投资者将资金以美元或人民币形式汇入境内指定的账户(有的甚至是私人账户)。此类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交易软件系统实质上并没有和正规国际黄金市场交易系统对接,只是虚拟行情系统,其交易实际上就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交易过程中往往对客户提出代理操盘的要求,或者指导客户频繁操作,或者通过中断网络服务器或者延时报盘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下单成交等手段使客户蒙受亏损。
(3)境内公司自设交易平台开展非法黄金网上交易。此类公司多以实物黄金销售为名,自己开发交易软件、自己制作一套交易规则,以做市商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黄金交易。一是通过收取点差来获利;二是坐庄与客户对赌;三是操控黄金交割;四是骗取客户账户名和密码代为操作,并承诺盈利。一旦出现问题,公司就把责任和经济损失推给投资者,自己卷钱潜逃。
(4)以境内贵金属交易所会员或会员代理商身份,借代理白银、钯金等贵金属业务为名,从事非法黄金交易。一是向客户推荐以伦敦金为标的的外盘电子交易;二是代理客户从事黄金理财业务,要求客户将资金全权委托公司进行黄金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固定收益,或者与客户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投资理财收益。
6.非法黄金交易公司招揽客源的主要手段
发展代理商。目前各类非法黄金交易公司揽客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发展分公司或代理商,由分公司或代理商帮其寻找客源。
电话营销。获取客户电话号码后,雇用专人进行撒网式的电话营销,以提供专业老师指导或承诺高收益为诱饵,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
招聘操盘手。对应聘者进行短暂炒金培训后,提出如果应聘者连续几个月内每月盈利5%,就可以成为正式员工。为了得到工作,应聘者会自己出钱进行投资,但通常情况下应聘者不可能连续数月盈利,以致上当受骗。
网络广告、聊天。在知名网站插播广告、论坛发帖、QQ群聊天等形式,吸引投资者注意力,引诱客户上当受骗。
7.投资黄金应具备的常识
一要学习黄金基本知识,不要盲目冲动进行投资。
二要选择正规投资渠道,不要轻信电话网络等钓鱼式营销。
三要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不要忽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四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抱有一夜暴富幻想。
五要树立资金安全意识,不要轻易汇款或泄露交易密码。
(六)股票投资知识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通俗地讲,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1.股票具有哪些特征?
股票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能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2)风险性。股票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可能存在偏离。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对其未来收益会有一个预期,但真正实现的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原先的预期,也可能产生亏损。(3)流动性。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即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交易成本较小的条件下,股票很容易变现。(4)永久性。股票所载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二者是并存的关系。(5)参与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2.购买股票可以获得哪些收益?
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持有股份的多少,从公司获得的股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二是因持有股票的价格上升所形成的资本增值,即低价购买某种股票然后高价卖出所赚取的买卖差价收益。
3.什么是股票交易市场?
股票交易市场是指股票的二级市场、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已发行的股票一经上市,就进入二级市场。投资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需要买进或卖出股票,其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来决定。
4.普通投资者如何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上市股票的方式参与二级市场。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后,就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指定的委托方式进行股票交易。需注意的是,个人进行股票投资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资格的规定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参与交易前,证券公司会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服务的情况,听取证券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5.普通投资者如何参与发行市场的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新股的方式参与发行市场。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参与的条件是持有对应市场非限售A股总市值(以下简称“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此外,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
6.股东权益
从投资者购买第一手股票起,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了。股东享有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很多权利,可以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经营和公司治理状况;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参与重大决策;还可以享有投资回报等等。这些权利是你进行投资活动的保障。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你享有的权利吧。
(1)股东的基本权利都有哪些?
投资者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后,即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市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建议权和质询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独立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2)什么是利润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分红的主要方式就是向股东分配股利。股利的主要形式有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
(3)什么是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重要权利,是实现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4)什么是表决权?具体如何行使?
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决议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是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核心权利。只有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才有可能将股东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并借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实现其出资资本化收益。行使表决权不仅是使自己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途径,更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表现。表决权数按照股东股份数来计算,股东在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一般中小投资者,可通过股东大会现场或网络两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方式更便于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目前,深市上市公司网络投票主要有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http://wltp.cninfo.com.cn/gddh_vote/vote/index.do)两种渠道。
(5)除上述内容外,股东还享有其他什么权利吗?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享有建议权和质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独立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七)基金投资知识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把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例如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一般来说,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起点金额较低(通常为1000元),一般持有的股票在20只以上,可以满足中小投资者分散配置多只股票的需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另外,专业管理是基金投资的重要特色。基金管理人一般拥有大量的专业投资研究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能够更好地对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跟踪与深入分析。
(八)私募基金投资知识
1.私募基金的定义、类型和特点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私募投资基金的类型: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跨类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2.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国证监会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不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不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但需要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3.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主要有哪些法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如果您发现某家机构或某些人员,存在公开宣传推介产品、承诺保底保收益,也不要求购买产品者为合格投资者,要特别注意,您面对的很有可能就是非法集资,请及时向当地政府处非办举报。
5.“伪私募”有哪些特点?
公开募集。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没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保本保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承诺给予投资者保本、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收益、承诺定期付息等。
名基实贷。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
未到协会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6.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销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传“套路”:
一是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一方面,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事后登记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另一方面,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三是其他违规宣传“套路”。如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式销售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诸如iPhone、电视机等礼品。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记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审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目前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在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一是初步判断合规水平。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应查看监管部门是否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过监管措施等情况。
二是了解执业能力。目前,不少没有证券从业经验,也无任何专业背景的人员转行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其初衷即是打着私募基金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博取违法收益,从其设立之初即伴随极高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公司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投资者更应关注公司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对从业人员无执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应持谨慎态度。
三是细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①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②关注期限与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权投资特征,存在“庞氏骗局”等较大违法违规风险,需提高警惕。
(5)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7.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哪些正规途径?
投资者应学法遵法懂法守法用法,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情况,或者投资者与管理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投资者应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
(1)通过邮件、现场投诉等方式向基金业协会反映;
(2)第一时间向管理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3)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起诉。
(九)期货投资知识
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又叫基础资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铜或原油;也可以是某种金融资产,如外汇或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三个月期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数。
期货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远期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先谈好价格,未来的某个时间再按照这个价格进行交易。例如农民与粮食加工商谈好,3个月后以3元/kg的价格把50吨大米卖给粮食加工商。这就是一笔远期交易。
期货交易也是未来的买卖活动,但和远期交易有很大区别。首先,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发生的、公开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每个期货合约的条款都是标准化的,如到期日规定好是每月15日或最后一个交易日,基础资产是某种规格的电解铜或者是五年期国债,一张合约的买卖相当于五吨铜或是十万元面额的国债买卖等。远期交易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其次,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期货合约,而不是实物商品。因此,期货投资者可以在合约到期时进行实物交割或者现金交割。就实物交割来说,一方交纳现金,另一方交出合约中约定的规定规格的商品,这和远期交易是相同的;不同的地方在于,期货合约可以在合约到期前采用平仓的方式冲销原来的交易。因此,期货交易的流动性更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因而其违约风险远远低于远期交易。
(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1.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调参与相应产品或服务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诸如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等各项条件,否则不应参与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保护投资者权益。
(十一)投资者怎样应用适当性管理,做到理性投资
一是投资者应该认真阅读和了解相关产品的文件和风险揭示书,通过各种合法的途径了解存在的风险。二是投资者应该如实、客观的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表中的各种信息,客观负责的评估自己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投资者应该通过评测结果,认真意识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正确面对。四是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投资切记不要盲目。
1.正确态度对待风险与收益
常言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老话提醒我们每个人,在股市投资中要警惕各种各样的风险,小心谨慎投资。风险,意味着收益的不确定性,当我们投资时,可能会获得丰厚的回报,但也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亏损,我们要学会正确看待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2.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应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①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投资者投资金融市场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如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及证券公司的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
②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当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
③选择适当的投资品种与熟悉的委托方式证券市场提供了多种投资交易品种,其投资特点和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证券交易品种进行投资。在投资之前,投资者务必详细了解该证券品种的特点、潜在风险和交易规则。通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委托交易方式有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等,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各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同时,建议投资者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
④审慎授权代理人,切勿全权委托投资者在选择代理人时,应充分了解,审慎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投资者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投资者负责,而投资者将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代理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投资者除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外,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或将账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将由投资者本人自行承担。在参与依法开展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请投资者务必详细了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核实所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法性。
⑤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自行设置账户密码并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告知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由于投资者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特别提醒,当投资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联系进行变更。
⑥了解证券市场的风险市场行情不可能只涨不跌,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必然伴随着高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于自己投资证券市场的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作出谨慎决定。当投资者准备用自己的养老钱、看病钱、子女教育资金甚至是自住房屋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资股市之前,一定要充分知晓“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投资股市,买者自负”。
3.投资者应如何正确理解风险与收益的关系?
证券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基本关系是:收益与风险相对应。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证券,其要求的收益率相对较高;反之,收益率较低的投资对象,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绝不能因为收益与风险有着这样的基本关系,就盲目地认为风险越大,收益就一定越高。收益与风险相对应的原理只是揭示收益与风险的这种内在本质关系:收益与风险共生共存,承担风险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收益是风险的成本和报酬。作为股东,你享有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很多权利,你可以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参加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我们要学会知权、行权、维权,用好手中的权利。了解你的权利,知晓维权途径,助你在投资路上如虎添翼。记得谨慎识别投资风险,让维权手段为你的投资之路保驾护航
(十二)在证券公司购买金融产品的注意事项
1.证券公司应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资格,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中注明的经营范围来确认。
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协议。投资者可通过查看公司官方网站公示、查阅公司签订的代销协议等方式予以确认,防范“飞单”风险。
3.从事基金类金融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销售银行理财、资管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投资者可通过营业网点的人员公示情况进行确认。
4.投资者应了解产品的投资风险及产品的风险评级,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金融产品。
5.投资者若发现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时,存在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或监管部门反映。
6.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将钱款存入本人的证券资金账户中。若营销人员要求投资者将钱款存入此外其他账户,投资者应立即拒绝并防范风险,并及时向公司或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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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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