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政策

2023-11-03 16:09:31 来源: 泰安市商务局 作者:

  税收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总部机构、区域性功能机构和楼宇经济企业,自正常经营之日起,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新增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一企业(项目)享受该扶持政策期限为5年。(泰政发〔2019〕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

  产业资金扶持

  加大总部经济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引进省属以上二级国有企业法人机构或落地后年纳税过2000万元的总部机构(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职能总部)的扶持力度,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对自建写字楼、研发中心等自用办公用房的,在项目开工、建成投产和达产阶段,经相关责任部门核验后,分批给予一定数额的产业资金扶持。(泰发〔2022〕7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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