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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吕雯雯 摄)
大众网记者 吕雯雯 泰安报道
1月9日,大众网记者从泰安市政府召开的解读《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是2023年泰安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经泰安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12月20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形式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出台后,泰安市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又一部地方性立法,是泰安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
城市公园广场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展现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园、广场建设管理工作,泰安市目前建有综合公园17个、专类公园4个、社区公园43个,较好地满足了公众游玩、休闲、锻炼、交流的需要。随着泰安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园广场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同时,随着城市公园、广场人流量逐年增加,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管理难度增大。目前有关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规定零星分布在城市绿化、市容环卫、环境噪声等法律法规中,内容不全面、不具体。因此,非常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切合泰安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
《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202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通过前期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部门会签、立法审查等环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针对职责分工、设计建设、精细管理、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并就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以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满足公众休闲、文化、娱乐、健身需要为立法主旨;《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乡镇公园、广场及非政府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广场的管理参照执行;《办法》明确公园、广场的设计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理念,突出黄河文化和泰山文化元素;为提升管理效率和质量,《办法》明确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规定了景观管理、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古树名木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办法》禁止损毁花草树木、随地吐痰、携带危险品、游泳、垂钓、捕捞、洗涤、私设摊位、袒胸赤膊等不文明行为,其中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办法》规定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音响器材;《办法》还对违反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能够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对进一步规范公园广场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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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是2023年泰安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3年12月19日经泰安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3年12月20日以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的形式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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