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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森林防火公告
为有效预防泰山森林火灾,保护泰山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此公告。
一、泰山景区为森林防火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
二、泰山景区所属山林及林缘 500 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点火、野炊、焚香烧纸、烧荒烧地堰等;(二)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三)携带火机、火柴、香纸、香烟等易燃危险品等;(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防火区内设置森林防火查堵点、设立警戒线、隔离网等防火设施,对违规进入防火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入非开放区进行农事生产和上坟祭祀的人员,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严格遵守不带火种的相关规定,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监控地带的,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
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2月16日
初审编辑: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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