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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维护市场公平,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即将到期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并对民法典涉及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违公平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研究,决定保留4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17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泰安市法律援助办法》(泰政办发〔2016〕20号)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受援人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受援人个人信息,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将《泰安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办法》(泰政字〔2017〕78号)第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如遇水库工程改建、扩建或除险加固等,应当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三、将《泰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泰政字〔2017〕81号)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公共信用信息。”
四、将《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办字〔2019〕2号)第十九条修改为:“业主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确认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选聘维修单位组织维修。”第二项中的“首次划转数额不得超出工程预算资金的30%”修改为“首次划转数额一般不超出工程预算资金的30%,维修服务合同对首次划转比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泰政字〔2017〕77号)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诚信记录良好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提交投标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
六、将《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泰政字〔2018〕22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报专利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供专利实施所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有助于评价专利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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