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明年起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最高可罚5万

2019-12-05 13:40: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泰安12月5日讯记者 田阳)《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合理、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协调美观、安全规范原则。设置招牌实行一店一牌,并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此外,还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不得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要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倡导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置,并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

  《条例》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有关的规划管理、设置规范、安全维护等管理及相关活动,并规定“对利用车辆、升空器具、门窗等载体直接或间接向外部空间宣传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行为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及相关工作。以此明确规定泰安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方面的工作体制机制。

  为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无统一规划、无技术标准、设置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专项规划、区域性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的编制作了明确规定,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规范设置提供了依据和支撑。《条例》规定,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分别编制区域性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时应广泛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条例》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简化了审批环节,规范了操作流程和审批时限。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临时性设置),需要向所在地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服务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或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管理按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不再设置行政许可,只需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即可。对不符合专项规划、实施方案、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了九种禁设情形。如禁止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危及建筑物安全、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违反该规定设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针对泰安市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随意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屡禁不止现象,规定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路面、线杆、树木、楼道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责任主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牢固。设置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附:《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初审编辑:栾晓磊

责任编辑:李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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