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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雾霾!泰安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扩大

2015-12-08 10:07: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泰安12月8日讯 为进一步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近日,泰安市政府下发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通知。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市区内西至新104国道、南至泰新高速、东至博阳路、北至环山路区域,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全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范围扩大。

      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煤焦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通知要求,在禁燃区热力及天然气管网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本次新增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有治污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不在热力管网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淘汰,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此外,禁燃区内擅自新上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并依法予以处罚。有条件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但逾期完不成改造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

      调整前的范围是根据泰政办发〔2009〕27号文件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城市市区内西至大河路、南至南外环、东至碧霞湖路、北至环山路区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风景名胜区。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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