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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免费吸毒帮他人代购毒品 泰安一男子被判3年

2015-07-06 10:08:00 作者:马兴强 王启莎  来源:齐鲁网
为能够免费吸食毒品,一男子竟然多次“帮”人代购毒品。盛某多次在庭审中辩解,自己没有贩卖的意图,只是因为自己吸毒,所以一起帮朋友代购,提供个便利而已。本案中盛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收的毒品时,克扣部分自己吸食,系牟利行为。

      为能够免费吸食毒品,一男子竟然多次“帮”人代购毒品。近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76年出生的盛某,系泰安市岱岳区某村村农民。盛某年纪不大,但劣迹斑斑,自 2013 年来,就因吸食毒品屡次受到行政处罚,然而他不知悔改。2015 年 6 月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刑。2013年4月份,吸毒人员李某通过朋友与被告人盛某认识,自己想“溜冰”时就与盛某联系购买冰毒,盛某积极帮忙,先后两次从其他贩毒人员手中为其购买冰毒,在交付时,从中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2013年5月份,盛某在KTV与张某(女)认识后,先后两次为张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0.4 克,并从中扣留部分供自己吸食。被告人盛某为牟取自己免费吸食毒品之利益,多次为多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盛某多次在庭审中辩解,自己没有贩卖的意图,只是因为自己吸毒,所以一起帮朋友代购,提供个便利而已。涉毒犯罪危害巨大,我国刑法历来对毒品犯罪保持着高压态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01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本案中盛某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收的毒品时,克扣部分自己吸食,系牟利行为。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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