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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经济责任审计划分为ABC三类 A类重点监督

2014-12-29 07:57:00 作者:曹儒峰  来源:大众日报
泰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泰安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审计对象为重点审计监督对象。

      泰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印发了《泰安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审计对象为重点审计监督对象。

      按照《办法》,A类审计对象是指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县(市、区)长,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级的中学、医院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各类开发区、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

      C类是指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县(市、区)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市管领导干部。

      《办法》规定,泰安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对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对C类审计对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对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试行离任交接制度。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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