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民李女士拨打齐鲁网新闻热线0538—8883222反映,自己孩子所在的幼儿园开始收取暖费了。“学费早就已经收了,现在幼儿园要求每个家长交190元的取暖费,虽然钱不多,但也不知这额外的钱该收不该收。”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除了李女士以外,泰安多家幼儿园的家长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有些家长称虽然自己交了钱,但对于幼儿园收取这一费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期望记者能通过调查,解除他们的迷茫和疑惑。
幼儿园增收取暖费 家长犯难
据调查,在泰安这些加收取暖费的幼儿园当中,有公办幼儿园也有民办幼儿园,每个学校交的取暖费用不等,一般在100-300元之间。针对此事,记者来到其中一所幼儿园。该园的一位家长表示,孩子今年9月份刚入园,这是第一次收取,而幼儿园在之前每年都在单独收取取暖费。回家后,她专门上网查阅了媒体的相关报道,了解到收取暖费应该是属于违规行为,“取暖费该不该由孩子承担?”“该承担多少?”这位家长表示十分疑惑,希望相关部门能进行调查。记者随即咨询了改幼儿园的多位家长,家长们表示,园方已向家长说明收取采暖费的原因是因为每年的取暖费支出开销大,财政困难,但多数家长认为,这只是一个无视政策规定的借口。由于孩子在幼儿园上学,举报投诉有畏难情绪,期望媒体进行协调,让物价部门叫停这种收费行为。
泰安物价局:单独收取暖费属违规
记者来到泰安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这种情况是绝对不允许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中已包含了取暖费,除了保教费,幼儿园还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除了这些费用,无论是公办园和民办园都不允许收取其他费用,单独收取取暖费肯定属于违规收费。”
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于2012年8月24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93号)。通知中指出,山东省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需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泰安市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查阅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而在鲁价费发〔2012〕93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含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含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而取暖费均不在两项费用之列。
公办民办幼儿园均不得增收取暖费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是否都适合此规定呢?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已明确表示,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可见,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园,加收取暖费的行为,均属违规。
经过记者协调,截止记者发稿前,部分幼儿园已经退还了家长上交的取暖费用。如市民发现幼儿园额外收取取暖费的,可继续拨打齐鲁网新闻热线0538-8883222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