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38-8582000

通讯员qq群:40376627

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首页 > 首页泰安新闻

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提起首例民事支持起诉

2014-10-23 13:42:00 作者: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网
泰城一男子未婚生女,并拒绝支付女儿上学费用,女儿及其母亲无奈之下借助检察院起诉男子,男子最终被判支付抚养费12000元,这是泰山区检察院第一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泰城一男子未婚生女,并拒绝支付女儿上学费用,女儿及其母亲无奈之下借助检察院起诉男子,男子最终被判支付抚养费12000元,这是泰山区检察院第一例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2006年,19岁的张某和25岁的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双方一见钟情,9月份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但没领取结婚证。2007年10月份,女儿小玉降生了。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许多欢乐,家庭关系也很融洽。但好景不长,到了2011年,张某和王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决定终止这段感情生活,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小玉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小玉抚养费500元。

      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第一年,王某一直按照约定向小玉支付抚养费,后来孩子渐渐长大,涉及到上学等问题,需要解决户口问题,因为小玉是未婚生子,上户口需要几万元,就落户费用及上学费用以及费用的分担,王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王某在2013年9月之后未再向张某交付费用。张某欲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但因王某是外省市户口,其虽自2006年至今就在本市工作,平时也居住在单位宿舍,但张某因无法取得王某经常居住地在泰安的证据,泰山区法院依法不能受理。正当张某犯愁时,张某了解到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支持起诉的工作后,找到检察院求助。

      泰山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了解有关情况后,决定立案审查。立案后,工作人员专程到王某所在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并调取王某在本市长期工作的证据,立即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泰山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小玉的起诉,经开庭审理查明案情,近日,法院判决王某支付抚养费12000元,并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生活需要,将抚养费提高到每月700元。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 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 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 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本网特稿

重磅专题

泰安新闻

论坛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