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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满一年 即可申请带薪年休假

2014-05-31 10:55:00 作者:韩波  来源:中华泰山网
为维护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为维护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

      建立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落实年休假计划

      每年年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制订年度全员带薪休假计划。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严格规范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保证全员享有休假机会。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经本单位同意后,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并安排调休;对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不能休假且没有领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可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

      要建立健全休假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每年年初公示上一年度未休假人员名单,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要积极推行AB角工作制度,鼓励和引导干部职工错期休假,休假方式可根据个人意愿通过集中或分段的形式进行。

      按照工作年限,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带薪年休假

      2008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部署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要求,从2008年起,各部门,单位要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开始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需经本人同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为借口要求加倍支付工资报酬或自行乱发补贴。对不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准安排休假。

      从2008年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种情况人员不得享受带薪年假

      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种情况,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应休未休人员可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原则上台账记载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以“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建立台账管理或台账记载不清楚的,不得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所需经费,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

初审编辑:陶云江
责任编辑:聂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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